第12條指定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時,應告知嚴重病人治療之方式與目的。但告知顯有礙治療之執行,致難以達到強制社區治療之目的者,不在此限。前項以不告知嚴重病人方式為之者,指定機構或團體應於相關文件載明事實理由,並應告知保護人,取得其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