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11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11條 醫療機構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第三條第二項通報、第五條第一項通知及第九條第一項異動通報,必要時,得以書面、言詞、電訊傳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其以言詞告知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再以其他方式為之。前項通報及通知作業,應注意維護保護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