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精神醫學倫理及人權保障。
三、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四、精神醫療照護品質。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二點;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
第一項各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每六年應至少達十二點;並得視其內容或性質,抵免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所定積分數。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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