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指定精神醫療資源不足時,得依職權逕行指定轄區內之精神醫療機構或商請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協調其轄區內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協助提供第五條所定之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名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地方警察及消防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