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2條 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急性病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前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置二位以上精神科專科醫師。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得僅置一位。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該主管機關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