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辦理機構應於辦理三十日前,檢具課程名稱、時數、內容、講師學、經歷及其他指定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認定。
二、繼續教育辦理完成後七日內,應將完成訓練人員名冊及成效評估結果,送台灣精神醫學會及受訓人員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辦理機構始得發給時數證明。
三、地方主管機關收到前款備查資料後,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登載。
辦理機構未依前項程序辦理者,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採認其時數證明。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