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或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評估小組(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小組委員互推,並擔任會議主席。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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