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15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15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按次訂定適當之治療、輔導或教育計畫,並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