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14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內容,涉及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者,應有心理師、精神科醫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