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十三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為之: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醫師,其相關訓練證明。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