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專科醫師,且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一、削骨。二、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facelift)。三、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四、腹部整形(abdominoplasty)。五、鼻整形。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七、全身拉皮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