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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屬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內科、兒科、神經科、精神科、復健科、麻醉科、放射診斷科、放射腫瘤科、解剖病理科、臨床病理科、核子醫學科、職業醫學科之專科醫師,執行第二十四條各款之美容醫學手術,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完成相當於外科專科醫師訓練三年時數之訓練課程。
二、參與第二十四條各款之美容醫學手術達十例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發給之證明。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辦第二十四條各款相關美容醫學手術訓練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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