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醫療機構施行第二十三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為之: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醫師,其相關訓練證明。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