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法規: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資料及醫療機構認證情形,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建置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項目及其施行醫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