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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章第三節所定其他特定醫療技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三、醫療器材之許可證。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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