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醫療機構施行第二章第三節所定其他特定醫療技術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三、醫療器材之許可證。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