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醫療機構使用第三章所定特定檢查、檢驗及醫療儀器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為之:一、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醫療器材許可證。三、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