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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醫療機構使用第三章所定特定檢查、檢驗及醫療儀器項目,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始得為之:一、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
二、醫療器材許可證。
三、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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