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醫療機構施行第二十三條手術時,其屬全身麻醉或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者,應有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且應於手術時親自執行麻醉業務。前項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鎮靜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之其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不受前項應有麻醉科專科醫師規定之限制。前項從事麻醉相關訓練之訓練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受訓練之醫師應完成全部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