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醫療機構施行非人體試驗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二、細胞製備場所之證明。三、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施行計畫。前項各款內容變更時,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