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審查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一、為受審研究計畫或其子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二、與受審研究計畫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與受審研究計畫委託廠商具有聘僱關係。四、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五、其他經審查會決議應予迴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