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研究計畫之審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主持人資格。二、研究對象之條件及召募方式。三、計畫之內容及其執行方式與場所。四、本法第十四條所定告知同意事項、告知對象、同意方式及程序。五、研究對象之保護,包括諮詢及投訴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