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研究計畫之審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主持人資格。
二、研究對象之條件及召募方式。
三、計畫之內容及其執行方式與場所。
四、本法第十四條所定告知同意事項、告知對象、同意方式及程序。
五、研究對象之保護,包括諮詢及投訴管道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