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召開一般程序審查會議時,其出席委員應包括機構外之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五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七人以上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均為單一性別時,不得進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