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審查會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查核研究計畫之執行情形;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即查核:一、足以影響研究對象權益、安全或褔祉之情事。二、研究對象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反應。三、出現影響計畫風險利益評估之重要事件或資訊。前項查核,得以書面或實地查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