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2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行為人,指下列人員:一、犯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接受輔導教育之人。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輔導教育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行為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