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7-1條 法規: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7-1條 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公私立居家護理所、公立護理之家及開放床數二百床以下私立護理之家,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