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母法 第6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