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一、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五、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