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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開業執照換發。
但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註銷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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