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社會工作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社會工作師證書字號。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應行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