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開業執照:一、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二、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四、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五、收費標準。六、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