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之鯖鰺漁船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
前項鯖鰺漁船出港後,應維持船位回報器正常運作,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前項漁船返港後,船位回報器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
鯖鰺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