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之申請,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不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
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開始執行者,得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俟處分執行完畢後,始得出港從事鯖鰺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