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漁獲證明書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並限以其自行經營之漁船捕撈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經營者。二、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之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漁船捕撈證明文件之申請人,以前項第一款申請人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