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申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二、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運輸單據影本。三、該批漁獲物或漁產品已請領捕撈合法證明書者,其捕撈合法證明書正本。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輸歐盟漁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