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漁船所屬公會確認該批漁獲物之證明資料。
二、於國內卸魚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
三、於國外指定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
四、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五、漁獲物出口運輸單據影本。
但捕撈漁船自行載運或由國內出口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公會,於圍網漁船,指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於延繩釣漁船,指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或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