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暫停出口資格。三、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四、申請量超過卸魚或轉載查核量,或港口國卸魚檢查量;未經查核或檢查且已卸魚者,申請量超過實際卸魚量,未卸魚者,申請量超過轉載確認量。五、漁船不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六、申請人前所取得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核銷,或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