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初始配額及年度單船可用配額上限,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一、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
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停止作業。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2-2條
第1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