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第11條 法規:糧食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糧商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之資料應予記錄;進口糧食應與國產糧食分開記錄。經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者,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前二項記錄之資料,應保存二年。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第一項、第二項事項及抽樣檢查,必要時,並得要求提供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等相關資料,糧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