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經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前項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加工產品品項及加工方式。三、加工作業區之樓地板面積。四、登記證字號。五、有效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具農產加工專業之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學校、法人代表或專家學者協助審查申請人檢附之經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