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變更,或依第十三條廢止登記證後,應於十日內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輔導產製食品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辦理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