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民,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一、農糧類: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百大青年農民。二、水產類:具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資格之漁民。三、林產類:森林所有人或森林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民團體,指農會、漁會或農業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