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二、申請人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三、加工設施未符合第三條規定。四、未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五、經營計畫內容不合理,或設施與初級加工場經營之必要性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