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第18條 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年度業務報告書,並應至少保存年度業務報告書十年。前項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顧問人員名冊與其資格及教育訓練等執行情形。二、顧問服務之執行實績。三、受服務之事業單位滿意度調查結果。四、業務檢討及改進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