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型式驗證 第16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為之。前項產品之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型式驗證時定之。基本設計相同之產品,得歸類為系列型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