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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驗證機構實施前條型式驗證之審驗,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試驗用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執行複測、抽樣、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就品管及製程查核。
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監督試驗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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