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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者,應報請驗證機構變更記載,並申請重新換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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