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8條 法規: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8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