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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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