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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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