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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十一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其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構造詳圖、強度計算書、安全閥設定壓力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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