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二)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